*注:本篇法规已被: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6号--继续保留、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廊政〔2005〕64号)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征用土地,以及需要对土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第四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的50﹪ 。
第六条 征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总额的2﹪。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除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为15元/平方米外,其他一般耕地为10元/平方米。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按1.5元/平方米征收。
第九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电力线路、机井、管道、坟墓、建筑物、果树、一般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1)电力线路补偿标准:
单位:元/千米
名称 | 架设形式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低压输电线路 | 架空裸导线铝胶线 | 77000 | 70MM2,5线,10米水泥秆 |
85000 | 95 MM2,5线,10米水泥秆 |
92000 | 120 MM2,5线,10米水泥秆 |
120000 | 240 MM2,5线,10米水泥秆 |
架空裸导线钢芯铝绞线 | 79000 | 70 MM2,5线,10米水泥秆 |
92000 | 95 MM2,5线,10米水泥秆 |
10000 | 120 MM2,5线,10米水泥秆 |
架空绝缘铝导线 | 85000 | 70 MM2,5线,10米水泥秆 |
94000 | 95 MM2,5线,10米水泥秆 |
105000 | 120 MM2,5线,10米水泥秆 |
200000 | 240 MM2,5线,10米水泥秆 |
电缆 | 35000 | 50 MM2电缆 |
40000 | 70 MM2电缆 |
56400 | 95 MM2电缆 |
68600 | 120 MM2电缆 |
152700 | 240 MM2电缆 |
10KV线路 | 架空铝导线 | 240000 | 240 MM2,15米水泥秆 |
30KVA变压器 | | 8100 | 设备费用 |
50KVA变压器 | | 11600 | 设备费用 |
100KVA变压器 | | 19000 | 设备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