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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6号--继续保留、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廊政〔2005〕64号)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征用土地,以及需要对土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第四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的50﹪ 。

  第六条 征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总额的2﹪。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除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为15元/平方米外,其他一般耕地为10元/平方米。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按1.5元/平方米征收。

  第九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电力线路、机井、管道、坟墓、建筑物、果树、一般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1)电力线路补偿标准:
  单位:元/千米
名称架设形式补偿标准备注
低压输电线路架空裸导线铝胶线7700070MM2,5线,10米水泥秆
8500095 MM2,5线,10米水泥秆
92000120 MM2,5线,10米水泥秆
120000240 MM2,5线,10米水泥秆
架空裸导线钢芯铝绞线7900070 MM2,5线,10米水泥秆
9200095 MM2,5线,10米水泥秆
10000120 MM2,5线,10米水泥秆
架空绝缘铝导线8500070 MM2,5线,10米水泥秆
9400095 MM2,5线,10米水泥秆
105000120 MM2,5线,10米水泥秆
200000240 MM2,5线,10米水泥秆
电缆3500050 MM2电缆
4000070 MM2电缆
5640095 MM2电缆
68600120 MM2电缆
152700240 MM2电缆
10KV线路架空铝导线240000240 MM2,15米水泥秆
30KVA变压器 8100设备费用
50KVA变压器 11600设备费用
100KVA变压器 19000设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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