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苏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15号)
各市、区卫生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现将规范苏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二、签发、管理机构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各市、区医疗保健机构,要分别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严格发放程序,做好发放登记。
三、签发对象
所有在苏州市范围内出生的活产婴儿。
四、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围产保健册》中〈产时情况表〉,记录婴儿出生状态,盖“准予办证章”并签名,据此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计算机或钢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地填写。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内,尾数后□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