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下发《苏州市区肺结核病人疫报与转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21号)
各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落实市府办《苏州市贯彻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确保市区结核病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区肺结核病人疫报与转诊工作规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必须将日常医疗和体检中发现的可疑肺结核病人转至结核病定点诊疗单位统一定诊、登记、落实免费治疗和督导管理。卫生监督所和结防专业机构应密切配合,加强经常性监督执法和检查指导工作。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苏州市区肺结核病人疫情报告
与转诊工作规范
结核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传染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转诊的职责。为确保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疫情报告与转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各体检单位(包括各级体检中心、各疾控、疗养单位的门诊体检部门)均为疫情报告和转诊单位。
二、结核病定点诊疗单位。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大附一院肺科门诊是省卫生厅批准的市区结核病定点诊疗医院。
三、结核病疫情报告对象。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初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或新发现的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病人,均为疫情报告对象。发现上述病例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实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必须认真填写“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报保健科,保健科登记后报结防机构。
四、结核病转诊对象。对初诊为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必须填报转诊单,将病人转诊至结核病定点诊疗单位,不得截留治疗肺结核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