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到疾控机构办理手续。对符合条件者,签订“知情同意书”,领取医疗救助证,进行相关治疗,凭证就诊结算。其他人员由第五人民医院列出费用清单,交病人居住地卫生主管部门,经卫生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定期予以结算。
3、母婴阻断治疗、经济困难的艾滋病人出现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者,根据定点医院的治疗建议,符合条件的享受减免待遇。
4、血友病感染艾滋病者,给予免费抗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
第五条 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将艾滋病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吴中、相城、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各市分别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救助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法人、各界人士爱心捐助。
3、其他收入。
第六条 组织管理
各级财政负责安排艾滋病救助经费,并确保资金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减免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抗病毒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并上报治疗相关信息。
第七条 诊疗管理
诊断标准及机构按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定点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诊疗规范,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机会性感染的治疗,并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阻断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八条 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及实施母婴阻断所需药物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各市、区做好需求计划,确保药品的正常供应。
第九条 监督与评估
建立艾滋病医疗救助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