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艾滋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和苏州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62号)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苏州市艾滋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和《苏州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机构由苏州市卫生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附件:1、苏州市艾滋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2、苏州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苏州市艾滋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提高病人的生存质量, 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常住居民和持有本市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中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婴儿;血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并发艾滋病者。
第二条 减免范围
1、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下同)。
2、上述适用对象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减免50%。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母婴阻断治疗及婴儿免费艾滋病检测;
4、血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并发艾滋病者,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机会性感染治疗。其他相关治疗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附表1: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附表2: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
第三条 指定治疗机构
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市性病防治中心)为苏州市艾滋病指定治疗机构,负责全市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和健康指导。
第四条 费用结算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艾滋病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付,其他符合减免范围的艾滋病诊疗费用,由指定医疗机构与患者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