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首次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医[2002]7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凡已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苏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执业人员均需依照本办法进行执业注册后方可执业。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各(市)区卫生局应成立医师执业注册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医政、人事、纪委、法制、计财、监督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工作小组成员由上述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组成。
三、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执业注册工作的职责范围。
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负责所辖区内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执业人员的注册。
各市卫生局、吴中区、相城区卫生局:负责所辖区由各市(区)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中执业人员注册。负责对所辖区内由苏州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中申请注册人员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附数据软盘报市卫生局注册。
市卫生局:负责除各市、区卫生局注册和省管医院(苏大附一院、苏大附儿院)以外的卫生机构中执业人员注册。对市属三级医院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附数据软盘再报省卫生厅注册。
各级预防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执业注册。
市厂矿卫生协会协助各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对系统内设医疗机构医师注册。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由聘用单位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集体办理注册的聘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梳理,严格把关,并做好数据录入、核对工作。个体行医人员其申请执业的材料直接报各市、区卫生局注册。苏州市医学人才服务部协助市卫生局开展医师注册工作。
四、苏州市医师申请注册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