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9、负责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
3、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4、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5、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消防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3、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市建设局
1、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消防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2、组织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方面消防地方标准。
3、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4、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5、督促加强城乡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6、负责指导村、镇(乡)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7、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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