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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通知

  (三)落实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责任制度。要以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抓手,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农资经营者是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其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资格,验明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索要并保存检验报告;在农资经营者中全面落实记录购销台账、保存购销发票、签订质量承诺书、提供质量承诺卡等制度,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要健全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制度,监督农资经营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合格农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指导经营者建立退市处理台账,加强对不合格农资退市后的监管,将不合格农资清除出市场。

  (四)推进信用分类监管。要与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者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鼓励农资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

  (五)深化应用农资监管预警系统。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进一步严格农资信息的采集录入制度,加强农资信息的动态采集和管理,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完善基础数据采集档案,充分发挥系统作用,共享监管信息,适时发布市场预警,推进全过程追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要求,市局、分县局联动,合理制定全市农资抽检计划,加强对重点经销商和供货商的管理,增强抽检的针对性和广泛性,严格监测程序,规范监测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积极探索农资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送检、工商备案的农资质量监管制度。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农时特点,完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落实到位。

  (二)严格责任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作用,把农资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职责分明、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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