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震局负责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7.2.3 新闻宣传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省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7.2.4 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3 市县应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7.4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强有感地震应急
省内发生小于4.5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省地震局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上报震情。
震区所在市、县(市、区)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8.2 平息地震谣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时,省地震局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8.4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省毗邻省(区、市)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省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省地震局根据情况,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恢复重建
9.1 善后处置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做好有关损失的理赔工作。
9.2 调查评估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发生机理、产生影响、责任分工落实、生态环境影响、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省地震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工作,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结果。
9.3 恢复重建
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原则,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10.应急准备
10.1 队伍建设准备
省军区、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武警陕西省总队、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等要加强专业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陆地搜寻与救护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救护与防疫救护队等行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培训、演练和考核,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省地震局负责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省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队伍,加强研究和培训,合理配置专业,提高全面、科学、准确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行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2个小时能够赶赴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