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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3)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各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4)省应急办负责及时将震情、灾情以及灾情分析判断结果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3.2 紧急救援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根据灾情,就近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省地震局通知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做好出队准备,根据省人民政府命令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救援;灾区人民政府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省军区协调灾区附近驻陕军事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就近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6.3.3 人员安置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房屋地震安全鉴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企业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药品药械。

  6.3.4 应急通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3.5 灾害监测与防范

  省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6.3.6 新闻宣传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省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6.3.7 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4 市县应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震情、灾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力量进行自救互救,开展抢险救援,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越级上报。

  6.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7.1 应急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受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省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
  7.2应急处置

 
 7.2.1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3)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各自渠道收集灾区受灾情况,省应急办及时汇总灾情并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7.2.2 震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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