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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5.3.8 治安维护

  省公安厅、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5.3.9 新闻宣传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省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5.3.10 涉外事务

  省旅游局、省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外事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陕手续事宜。

  5.3.11 社会动员

  省人民政府动员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省委动员志愿者做好支援灾区准备。

  5.3.12 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5.3.13 恢复生产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5.4 市县应急

  灾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上报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灾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针对灾情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各救援队伍等配合工作。

  5.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省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6.1 应急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实施支援;

  (3)省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6.2 应急部署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3)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6.3 应急处置

  6.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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