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5.3 应急处置
5.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省应急办及时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3)省地震局利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做出快速评估;
(4)省军区协调空军部队等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
(5)省测绘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5.3.2 紧急救援
省公安厅、省地震局、省安监局、武警陕西省总队立即组织公安消防部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省武警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陕部队和来陕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3.3 医疗救助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严密监控疫情,开展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和传染病发生;协调省外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进入灾区的食品、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省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5.3.4 人员安置
省民政厅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安置失去住所群众,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震损建设工程应急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安全情况设置明显标识。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下拨救灾资金。省审计厅负责对划拨、援助、捐赠等物资、经费使用的审计。
灾区人民政府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救护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
5.3.5 应急通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被破坏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与灾区现场的通信联络;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应急通信畅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利用无线电管理技术等手段提供灾区无线电通信联络。
5.3.6 交通运输
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破坏公路、铁路、空港等,立即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人员疏散运输工作。
5.3.7 灾害监测与防范
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及时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强化地震监测,加大震情会商密度,适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提出防范建议,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省气象局强化气象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防控工作。
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省水利厅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省公安厅负责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