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办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震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地震、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建设、国土资源、医疗卫生、消防、环保、气象、安监、工业(军工)等部门及高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市人民政府、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与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参与救灾的军队、武警等进行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帮助受灾地区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县(市、区)成立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
3.1 地震灾害级别划分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
省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百人死亡,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2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百人死亡,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3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十人死亡,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1.4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人员受伤及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人死亡,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 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1)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2)市、县(市、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响应级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地震活动水平、地震灾害风险情况和地震应急资源状况具体设定;
(3)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 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4.监测、预测、预防与临震应急
4.1 地震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