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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5〕35号)


各市、区卫生局,高新区、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区市直以上医疗单位:
  2005年6月下旬以来,四川省局部地区发生了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为做好我市的疫情防控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工作方案原则,我市讨论制定了《苏州市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做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苏州市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猪链球菌病是由多种不同群的致病性链球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病,属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猪链球菌广泛分布于健康的哺乳动物体内,尤其是R群猪链球菌Ⅱ型在猪群的带菌率高达31%~77%,是猪的重要致病菌,并具有夏秋季节多发、潮湿闷热天气多发等特点。本病呈世界性分布,发病率和死亡率均较高,国内已有十多个省(市、区)报道了猪链球菌病,并在局部地区造成流行。
  人可以感染猪链球菌病,主要因接触感染的病(死)猪或猪肉制品经破损皮肤等而感染,但是迄今尚未发现人传人的现象。2005年6月下旬以来,四川省资阳市等地相继发生了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
  为了做好我市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救治病人,并采取积极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监测、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监测
  当发生猪链球菌感染家畜动物疫情时,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对动物疫情密切接触者,特别是宰杀、加工、销售等从业人员以及食用病(死)猪等家畜的人员,开展为期一周的医学观察,主要观察体温变化,一旦出现发热应立即就诊。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已经发生动物疫情和曾经发生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的地区及周边地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开展不明原因发热病例的监测。医疗机构接诊不明原因发热、畏寒病人(可伴有头痛、头晕、全身不适、乏力、腹痛、腹泻、昏迷等全身中毒症状),并出现外周白细胞计数升高、中性粒细胞比例升高时,必须询问流行病学史,如发现有病(死)猪接触史,应在积极救治病人的同时,立即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发现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时,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工作,同时分别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病例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的可疑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在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需组织本单位专家进行会诊,各市和吴中、相城区范围内发现的可疑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首先由当地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无法排除的,提请苏州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组会诊后确认疑似病例。我市首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必须经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确认。我市确诊病例需经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组进行会诊后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不需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经专家组最终确认的病例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报告。
  二、医疗救治
  县(区)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分院(病区)、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和苏大附一院感染性疾病科病区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的定点收治医院,应做好收治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凡已收治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ICU病房的重危病人,原则上就地抢救。各定点收治医院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救治成功率。一旦发生疫情,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作出快速反应,携带必须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定点收治医院在收治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期间,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同时,每日定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收治情况,同时上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三、预防控制
  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预防控制主要采取以严格控制传染源(病/死猪等家畜)、切断传播途径(人与病/死猪等家畜的接触)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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