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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

  3.10开展计划免疫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其相关设施与布局应符合《苏州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3.11设立内窥镜检查的医疗机构,其内窥镜清洗消毒场所应按卫生部有关内窥镜消毒技术要求,保证用房面积,加强通风。
  3.12医疗机构候诊室应满足《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要求。
  3.13设立传染病房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房须与一般病房或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有严密的隔离设施与措施,传染病房区域有单独的出入口,病区内部应分别设有医护人员、病人、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的独立通道,防止交叉感染。
  3.14内设立停尸房的医疗机构,其停尸房的位置应相对独立、封闭,尽可能减少对居民和医、患人员的影响。
  3.15建筑施工所采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所规定的标准。
  4、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新、改、扩建项目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至正式交付使用前,应委托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测机构)对其建设项目有关卫生学指标进行检测,并出具评价报告书。
  5、卫生学评价程序
  5.1医疗机构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同时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可研阶段(选址)卫生学预评价,并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的位置图、所在区域城市污水管网示意图及与周边重点场所的关系示意图或文字说明;
  (3)所在区域环境中放射性本底检测报告书。
  5.2在建设单位取得可研阶段(选址)许可后,应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设计与施工卫生学评价,并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1)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布置图、立面图;
  (2)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流程与施工图;
  (3)放射项目的防护设施及相关资料;
  (4)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和处置相关资料;
  (5)供应室设计施工图;
  (6)洁净手术室设计施工图;
  (7)实验室设计施工图;
  (8)通风、采暖、照明设计相关资料;
  (9)所选用建筑装饰材料等资料。
  5.3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委托评价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前卫生学评价,并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
  (2)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清单及工程竣工资料;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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