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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

  2、项目选址
  2.1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选址首先应满足其功能要求,周边环境安静、地形规整,与居民居住区或活动人群密集区、学校、食品生产企业至少应有50米以上间距,并有安全的防护措施,同时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生产、储存场所。
  2.2新建医疗机构选址须距离保护性水源二级保护区边缘至少500米以上间距并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2.3新、改、扩建医疗机构所在区域城市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须满足其投入使用后污水排放要求。
  2.4医疗机构所在地环境中放射性水平不超过本市放射性本底水平。
  3、设计与施工
  3.1根据新、改、扩建医疗机构立项规模和功能,合理规划建筑布局,科学组织医护人员、患者、物品的分流,避免或减少院内交叉感染。
  3.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医疗废弃物的归集、存放用地和用房,合理组织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暂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控制或杜绝医疗废弃物的污染危害。
  3.3相关设计部门须根据医疗机构性质和规模,在设计其基础设施时,同时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污水处理须满足《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3.4医院供应室的布局和设施须符合《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的要求。
  3.5手术室的设计和施工须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标准》及《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3.6检验、化验等实验室布局须严格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进行实施,防止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3.7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3.8设立医用放射项目的医疗机构,其放射防护设施须符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与卫生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与要求。
  3.9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综合医院,须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做到设置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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