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59号)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苏卫医(2004)57号《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法》中关于实行卫生学预评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现予印发,全市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正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必须补办卫生学预评价程序。
附件: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
二ОО四年十二月八日
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为使我市医疗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卫生局苏卫医[2004]57号《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办法所称卫生学评价,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苏州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指其规模达门诊部及以上、不含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项目可研选址、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进行的卫生学评价。
1.3苏州市及各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后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以及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患者、周边人群的影响作出综合评价,为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提供客观、真实依据。
1.4凡在苏州市辖区内进行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其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和卫生学评价机构均须遵守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