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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印发苏州市辖区内临床应急用血调剂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印发苏州市辖区内临床应急用血调剂办法的通知
(苏卫医[2002]35号)


各市卫生局、吴中区卫生局、各有关采供血机构:
  为解决苏州市临床紧急用血和血液偏型的供需矛盾问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及《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苏州市辖区内临床应急用血调剂办法。
  一、血液的质量要求
  1、各血站及血库在采供血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初、复检测,血液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严格执行《血站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4条的规定,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3、血液采集和成分分离所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采血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合格的产品。
  4、血液采集后,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进行两次化验。两次化验不得使用同一试剂厂家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5、保存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血清标本的保存工作由承担血液复检的单位负责。
  6、对有质量问题的血液(溶血、严重脂血、血凝块、复检不合格)退回调出单位。
  二、血液的调剂程序
  1、市献血办公室负责血液余缺调剂的协调工作,各基层血站(中心血库)每周一、四将本血站(中心血库)血液库存的品种和数量上报(可传真)市献血办公室。
  2、辖区内各采供血机构之间因应急需要调剂血液的,须按《血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上报苏州市献血办公室(可以电传请示)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实施。
  3、辖区内如调剂半成品血液,由调出单位做血液的初检,调入单位作复检。为避免两次化验试剂相同,调出单位须将初检结果明细和所用试剂厂家名称及批号联同所调血液一并提供给调入单位。
  4、辖区内如调剂成品血液应贴有调出单位的复检合格标签,调出单位还应向调入单位提供所调剂血液的初复检合格明细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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