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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过程中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1、签署“医疗服务告知同意书”(原我市实行的医患合约、安全保卫合约取消);
  2、各类手术前(包括门诊手术前);
  3、进行的特殊诊断治疗前;
  4、应用贵重药品和不属医保报销范围的药物、特殊检查及器械;
  5、输血同意书;
  6、医院无备份的影像资料被患者取走时;
  7、患者或家属拒绝治疗及相关检查时;
  8、患者或家属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
  9、已谈话但不能落实签字时,院方应详细记录谈话经过及告知内容,由行政值班签字见证。特殊情况可由律师见证或公证;
  10、已婚患者,凡涉及性器官手术、医疗美容手术,需由患者及其配偶共同签字;
  1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所规定的其他须签字情况。
  三、记录制度
  医疗文件的记录是医疗诊治过程的原始资料,也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的最重要的证据,必须依据客观,认真如实记录,具体反映在各项病历记录中,医护人员必须高度重视。
  1、认真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规定,严格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记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可复印部分病历的书写要注重客观性指标的如实描写、并注意与护理记录的一致性及整体的逻辑性。
  3、下列情况应重点记录:
  ⑴住院和门诊手术记录(附件2);
  ⑵特殊诊疗记录;
  ⑶重要药物的更换或重要医嘱更改;
  ⑷危重病人的抢救;
  ⑸疑难和死亡病例的讨论;
  ⑹术前讨论;
  ⑺院内、院外大会诊。
  四、报告制度
  下列医疗情况下,临床医师应按规定向高年资医师、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者、院长等逐级汇报。
  1、手术病人出现意外情况,如病灶难以处理、大出血、心跳呼吸骤停及麻醉意外等;
  2、发生、发现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医疗过失行为;
  3、需紧急手术而病员家属不在时;
  4、进行重大手术,临床首次应用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时;
  5、重大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损伤必须组织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
  6、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倾向的病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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