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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过程中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过程中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2]54号)


各市、区卫生局、园区、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医院:
  为促进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文明服务,增强自律和维权意识,重视患者知情同意权、知情选择权,努力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和规范的诊疗工作秩序,现将医疗服务过程中谈话、签字、记录、报告、实物保存等有关工作制度下发,请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一、谈话制度
  医患双方的谈话是针对患者病情、诊断、检查、治疗方案及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由医务人员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并沟通,达成共识的过程,是医患双方共同战胜疾病、减少误解和矛盾的重要措施。
  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谈话:
  1、患者入院,接诊医生按“医疗服务告知同意书”(附件1)为主要内容的谈话;
  2、各类手术前(包括门诊手术);
  3、术中发现新情况或改变原定手术方式时;
  4、入院后对患者疾病作出初步诊断,拟进行专项检查和确定治疗方案时;
  5、带有一定危险性的临床操作前;
  6、临床病人重危或病情突然变化或有潜在突然变化可能时;
  7、需要进行的特殊治疗(如大剂量化疗、各种诊断性穿刺、颈内静脉置管等)及使用贵重药品和不属医保报销范围的药物时;
  8、选择性植入物或特殊材料使用前;
  9、患者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或意外;
  10、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所规定的其他谈话内容。
  谈话地点应该选择严肃、安静、整洁的环境,一般可在医护办公场所或医务处。特殊情况另定。
  参加谈话人员为:
  医疗单位应由具体负责诊治的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谈话,特殊情况下由医院有关领导参加。手术前或术中谈话须由担任主刀或一助医师(本院)承担。实习、进修医师不独立进行谈话。
  患者方应是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必要时也可由患者单位领导参加。
  二、签字制度
  签字是医患双方(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通过谈话方式,对医疗诊治方案或处理达成共识,并作为认定的依据。
  下列情况必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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