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卫生系统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五条规定和六项措施》的通知
(苏卫监[2004]1号)
各市、区卫生局,园区、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力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卫生行风建设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卫生系统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五条规定和六项措施》,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四年三月二日
附:
苏州市卫生系统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
中不正之风的五条规定和六项措施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苏州市卫生系统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五条规定和六项措施”。
一、五条规定
1、严禁医务人员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在药品、疫苗、器械、耗材和试剂等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经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按《
执业医师法》第
37条第10款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受“红包”,凡收受“红包”的,一经查实,处以10倍罚款,延迟职称评聘晋升,以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医师证书。
3、严禁医疗机构发布违法或虚假医疗广告和在医疗服务中弄虚作假,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4、严禁医务人员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推诿扯皮、使用服务忌语和禁语。
5、严禁医务人员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擅自接受和参加药械厂商以各种名义组织、提供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二、六项措施
1、建立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登记卡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把医德医风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学习进修、评先评优和奖金报酬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