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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
(苏卫科人〔2005〕17号)


各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特制定《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严格掌握选拔条件,认真做好我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加快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和预防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在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选拔100名优秀人才作为重点人才培养对象,其中临床50名,公共卫生30名,医技20名。自2006年起,采取导师带教制,以资助有计划、定方向的国外研修和课题研究为主要形式,经过5年左右时间的培养和锻炼,使他们成为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我市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其中5-10名成为省内甚至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章 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为:苏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预防保健等卫生机构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2、有较深厚的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经历,有较好的发展潜能;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的能力,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了解、学习新技术;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入选培养对象,学历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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