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辖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内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4号)和《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见附件)。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两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