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证券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对证券公司提出了“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的原则,并重申将对弄虚作假和继续违规的证券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在近期的摸底工作中,发现仍有部分证券公司在自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或在2004年9月30日之后出现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新增挪用客户证券、新增个人债务等违法违规问题。为严肃法纪,及时查处、有效遏制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要从严从快查处证券公司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精神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和《证券公司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的规定,我局将以公司自查报告作为新老划断和明确责任的基本依据,对公司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核实后,及时向会机关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明确恰当的处理意见。
二、对证券公司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详见附件),将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一)2004年9月30日后,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新增挪用客户证券;
(二)2004年9月30日后,新增个人委托理财;与个人客户续签的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不合法合规,或者改变合同主体、合同履行地点及增加合同金额;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时,接受个人以机构名义和机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委托;违规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未经批准开展或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三)2004年9月30日后,未经批准对个人形成新的债务;
(四)未报告或未纠正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五)在摸底自查中弄虚作假。
三、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总体原则:一是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快速反应,有效阻遏;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与对证券公司风险情况的判断和最终处置相结合。
(一)对风险很大、整改和重组基本无望的证券公司,在报中国证监会后,将对其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公司进入处置程序后,将对其全部违法违规问题不分新旧,一律严查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