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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清欠解保”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四)约见谈话提醒,进行现场督导。2005年8至11月,对于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及时的公司,省国资委和湖南证监局将约见上市公司和其大股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明确责任并联合开展现场检查,进行现场督办。

  (五)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和违规担保问题。各有关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偿还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应采取包括寻求司法途径在内的切实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清偿历史形成的占用资金。大股东可以通过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大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以采用纠正过错为前提的“以股抵债”方式;只有资产质量符合要求的,才能实施“以资抵债”。鼓励大股东一次性清偿历史形成的全部占用资金。

  (六)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防止损害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行为。“以股抵债”措施仅适用于纠正56号文发布之前形成的占用资金、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大股东确实没有现金清偿能力的情形。“以股抵债”应当以纠正侵占过错为前提,合理支付占用成本,推行市场化定价机制。大股东用“以资抵债”方式解决历史形成占用资金的,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不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人员包袱、不实不良资产、法律障碍等或有负债。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勤勉尽责,督促落实,健全内控机制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勤勉尽责,全力做好“清欠解保”的工作。要根据国有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会共同制订的清偿方案提供的还款时间表和还款金额以及解除违规担保的承诺,及时公告大股东及关联方还款和解除违规担保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对于进展缓慢和违反承诺的情况,要及时向省国资委和湖南证监局报告,提出与大股东或地方政府协商解决问题的措施或建议。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违规担保的解决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督促公司按承诺及时收回被占用资金和解除违规担保。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有关资金使用和对外担保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杜绝新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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