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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清欠解保”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清欠解保”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今年国务院对上市公司的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对湖南辖区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开展“清欠解保”行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清欠解保”工作的力度

  (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清欠解保”工作动员。明确有关公司“清欠解保”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场检查和责任追究措施,督促有关公司及其大股东全力解决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问题,杜绝新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的发生。

  (二)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清欠解保”工作的责任人。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说明占用资金产生的原因,制订归还占用资金的具体措施及时间表。控股股东应出具承诺函,保证在2005年底前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数量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数量至少下降50%以上。各有关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于2005年6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名的关于归还占用资金和解除违规担保整改方案和承诺报告省国资委及湖南证监局并进行公告。各项具体整改工作必须落实相关责任人,有关国有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为“清欠解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进行专项检查,制定一户一策的监管方案。省国资委和湖南证监局将在2005年7月底前联合对各有关公司的资金清偿方案及解决违规担保措施进行专项检查,对有关公司制定的整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逐个研究,根据公司情况制定一户一策的监管方案,对整改方案不合要求和整改措施无法落实的上市公司和其控股股东,要责令重新修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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