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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等事项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等事项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的通知


辖区内各上市公司:

  为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规范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委托理财的重大风险,我局决定对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包括购买国债、股票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委托贷款等变相委托理财情况,下同),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必须报告我局。我局如发现其委托理财事项在合规性、合法性和谨慎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将出具监管意见。

  二、上市公司需向监管部门提交《委托理财协议》、《关于委托理财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委托资产风险防范方案》,重点说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受托单位的资信情况,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拟履行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监事会的事前监管意见,委托理财资产的保全措施等内容。受托方还需报送近三年又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履行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相关决议及意见应予公告。不得以部分董事的签字取代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四、对于委托理财主体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欠佳的高风险公司,如经营亏损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公司,对外担保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公司,原则上禁止委托理财;对于受托方资信状况不良,如经营亏损,注册资本较小,不具备接受委托理财资质,原则上禁止上市公司对其委托理财。

  五、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上市公司每半年向我局报告委托理财现状、回收情况、逾期情况、逾期回收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逾期委托理财,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证监会关于各项减值准备计提的要求,计提必要的资产减值准备,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委托理财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委托理财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禁止上市公司用帐外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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