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实行上市公司重大风险零报告制度的补充意见
辖区内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为了督促公司董事、监事、董秘、财务总监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我局拟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风险零报告中补充上述人员的知晓及异议意见,同时在风险月报表中增加委托理财、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事项。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送的《重大风险事项月报表》应在报送我局前,将所有报送内容告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并要求董事、监事发表审核意见。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送的《重大风险事项月报表》必须有全体董事、监事、董秘、财务总监的签名。董事、监事、董秘、财务总监如对所报内容无异议,可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如有异议或不便在汇总表上签字时,可采用填写附表九后直接传送的方式确认。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秘、财务总监有义务及时查阅公司向我局报送的《重大风险事项月报表》,同时据此仔细填写知晓及审核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四、我局对董事、监事、董秘、财务总监实行持续诚信监管,将其审核《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将其审核意见作为免责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对于不按期履行审核义务或不按规定报送的、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我局将对相关人员采取约见谈话、内部批评、通报交易所公开谴责、建议相关方面予以更换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