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2006年期货经营机构年检的补充通知
(湘证监期货字[2007]04号)
各期货经营机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对2006年年检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期函字[2007]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期货经营机构年检的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管人员的年检范围为截止2006年底取得任职资格的所有高管人员。
二、参与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附件一)和《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及编制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对2006年度的净资本监管报表进行审计和审阅,期初数、上期数暂不需填报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需对SR-1、SR-2表发表审计意见,对SR-3至SR-6表出具审阅意见。
三、期货公司净资本的最低标准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客户权益总额的6%”和“营业部家数与300万元的乘积”三项指标中的最高值。
四、期货公司净资本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未整改到位的,不予通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