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营业网点投资者园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在其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在其全部营业网点以设置橱窗、公告栏等形式,在醒目的位置建立投资者园地。
二、投资者园地至少应包括四项内容:一是本公司基本情况的介绍;二是对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问答、介绍,同时须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供投资者随时查询;三是对金融风险的提示;四是业务咨询。其中,对本公司基本情况的介绍,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公司注册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客户投诉电话等内容;对金融风险的提示,至少要说明一切金融交易都应遵循诚信原则并依法进行,一切金融交易都有风险,投资者(包括委托证券公司理财的投资者)应风险自担。投资者园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