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权益的真实性。
(二)银行存款是否被设置附加条件,尤其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以银行存单作为质押品为其他公司担保的情况。
(三)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有无投资协议,协议中是否明确投资收益归属期货经纪公司,公司是否实际取得投资收益。
(四)客户分离资产的真实性。
(五)应收款项等其他资产是否有合理的经济业务对应,计价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现象。
(六)公司固定资产是否取得产权证明;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是否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是否存在其他所有权不清晰的状况。
(七)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八)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全年发生的各种关联方交易情况(包括借款、委托理财、违规担保、抵押、资产买卖等)以及截至年末的往来情况。
(九)客户委托公司办理质押业务是否已作备查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说明。
四、各所应严格按照《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0]3号)和《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底审计报告参考内容和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的要求做好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等或有损失、被冻结资产、不良应收款项以及产权不明晰的各类资产等必须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本年度使用风险准备金冲销穿仓、错单等坏账损失、支付的佣金情况也必须予以披露。
五、高度重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积极针对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实施审计程序。
各所应深入对期货公司交易、结算和财务等计算机业务系统进行了解、运用和检查,并寻求途径通过获取结算银行、交易所等公司外部资料进行核对,判断公司各业务系统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据此检查公司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透支、混码交易以及保证金封闭管理操作不规范等行为,是否存在未将穿仓权益为负的客户从客户权益总额中剔除而变相占用其他客户保证金的情况。
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2000年4月6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2]41号)为依据。在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时应至少重点关注期货经纪公司以下六个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达到下述要求。对在下述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不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并应对重大缺陷予以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