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严禁新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文),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2月24日在深圳召开“全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专题部署清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工作。为确保2006年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我局已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清欠措施。为防止“前清后欠”行为的发生,现就严禁新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新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自2005年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以来,国家的法律政策环境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首先是国务院在《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文)中明确规定:对已经侵占的资金,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国有控股股东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非国有控股股东,有关部门要对其融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加大对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是新《
公司法》、《
证券法》中已明确: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三是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担保、大股东占款,董事、经理最高判刑7年。
因此,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认清形势、明确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内控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我局将对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