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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等问题的通知


  三、严格控制内幕信息,详细记录知情人范围。公司在研究、讨论、审议决策有关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控制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如实登记参与人员的情况,明确宣布对有关内幕信息保密和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纪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有关项目的牵头组织人员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人。

  四、完善公司章程,细化高管持股及防止内幕交易的制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票交易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股票交易规则》的要求。各上市公司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细化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董事长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人。

  五、向我局提交规范持股承诺书。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超过5%的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5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亲笔签署的承诺函(格式见附录三),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如实报告并及时披露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保证不利用或传播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人。

  特此通知。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摘录(略)

  2、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自查表(略)

  3、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规范持股承诺书(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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