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监管的通知
(湘证监期货字[2007]14号)
各期货公司:
为加强湖南辖区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有效监管,防范期货公司风险,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有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及各类借款等方式形成的货币资金。
二、除公司日常的经营性支出外,期货公司在使用自有资金前必须向我局提出书面报告,注明使用数额、用途,待我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用。
三、各期货公司应当选择1至2家银行开设自有资金账户,并与银行签订《自有资金专户管理协议》,将自有资金存放于上述账户(以下称“协议账户”)。
四、期货公司每月在报送月度报表时应同时向我处报送《期货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存款余额统计表》、《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余额统计表》、《期货公司保证金余额统计表》、月末的《保证金平衡测算表》,同时将银行对账单、交易所资金对账单复印附后,期货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