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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的通知
(湘证监机构字[2007]22号)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由于近期市场行情转好,证券经营机构经纪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又有所抬头。为打击非法证券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经营秩序,现就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经纪业务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再次强调如下:

  一、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客户托管的证券资产。

  二、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场所聚众进行证券交易。

  三、严禁在非证券经营机构现场开户,严禁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或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四、严禁新增不规范账户,包括开户资料不规范、身份不对应、虚假身份、代理关系不规范、“一挂多”、客户未预留印鉴、法人以自然人名义开户等情况。

  五、严禁开立银证通账户。

  六、严禁违规从事资金拆借、借贷、抵押、担保等为客户融资融券的业务。

  七、严禁为客户办理“T+0”等临时资金解冻业务。

  八、严禁违规为客户办理资金内转业务。

  九、严禁违规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直接划转方式进行佣金暗折。

  十、严禁进行“年费炒股”等任何形式的、脱离公司实际运营成本的佣金价格战行为。

  十一、严禁实行佣金分成或其他与交易量挂钩的收益分成制度。

  十二、严禁机构客户资金违规进入个人客户账户(除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要求外)。

  十三、严禁机构客户以转账支票、电汇、汇票等非现金形式存入的资金以现金或银证转账等方式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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