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的通知
(湘证监机构字[2007]24号)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
《反洗钱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贯彻落实
〈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1 号)的统一部署,现就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反洗钱组织机构,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一)各证券公司应成立以公司高管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于2007 年4 月15 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人的名单与通讯方式上报我局。
(二)各证券公司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5月15日前上报我局。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1、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及人员;2、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流程;3、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和程序;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方法;5、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6、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7、发洗钱工作和资料保密;8、反洗钱培训等。
二、完善业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识别客户身份。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确保业务合同、客户账户中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二)保存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管理。
(三)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同时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