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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净资本与保证金安全监管的通知


  四、要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各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报表报送前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说明意见。凡发现上报虚假数据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要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各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在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时点数)、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超过20%及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时,公司应立即向我局书面报告,同时按要求向全体董事、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六、要加强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严禁透支交易。各公司首先要向客户做好风险提示,把好入口关;其次要严格执行强平制度,防范穿仓风险;三是要重视极端行情的应急处理,及时调整客户保证金的比例,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要加强对金融期货风险控制的研究,做好准备工作。同时,要严禁大股东挪用公司注册资本金,期货公司也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和变相进行融资,也不得对外担保。

  七、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作用。要通过对客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客户上监控中心查询保证金的意识,进而充分发挥保证金监控中心在账单送达和追保方面的作用,减少期货公司的法律纠纷,提高期货市场的公信力。

  八、要做好预警信息的核实工作,要将投资者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的登记、出入金、向监控中心数据的报送以及预警信息的核查均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做好衔接,避免差错。在接到我局核实预警情况的通知时,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预警情况核实报告。

  九、要严格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各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公司应及时将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并向监控中心上报,在登记和上报之前,不得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各公司应当做好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新增、变更和撤销时的备案工作。在开立、变更保证金账户或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公司应通过传真等方式分别向监控中心和我局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开户银行网点名称、保证金账户名称和账号,公司在报送备案信息日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该备案账户。公司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事前备案,在报送备案信息日后的第二日方可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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