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意见
(湘证监法律字[2007]01号)
各相关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湖南辖区证券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管,促进证券法律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现就贯彻实施《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
《管理办法》第
27条、第
28条规定的精神,建立证券法律服务报告制度。
1、即时报告。接受湖南辖区内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并上市的股份公司、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委托,为其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自签订正式委托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向我局提交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书面报告。
2、年度报告。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向我局提交上一年度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召开年度联席会议。每一自然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举行一次有关各方参加的座谈会,就如何提升证券法律服务质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进行座谈,交换意见。
三、依据
《管理办法》第
29条的规定,建立证券法律服务执业报备制度。我局将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合作,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请各相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分别按本通知附件三、附件四的要求,填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07年9月1日前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同时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