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顺城市供热体制,加强运营监管。城市供热原则上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和直供到户的供热体制;多热源供热的,也可实行厂网分离。供热管网原则上应由政府成立的供热单位或国有、国有控股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逐步取消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换热站运营,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供热质量差、群众投诉集中的供热企业和换热站运营单位,要加强运营监管,情节严重的要暂停直至取消其供热经营权。
(五)加强城市供热工程管理,从源头上保障供热质量和节能效果。所有城市供热工程由供热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凡使用集中供热的建设项目,其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供热系统以及分户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要求实行集中供热但达不到入网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等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并网供热。
(六)加强城市供热节能技改项目督导,建立城市供热能耗考核评价制度。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等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节能技改项目目录,跟踪督办,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要建立城市供热能耗考核评价制度,制定供热能耗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供热企业的供热煤耗、能源转化率、管网损耗、换热效率等指标进行定期考核,与供热经营许可、行业评优创先挂钩。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合理确定两部制收费标准,试行按热计量收费。要逐步探索建立供热能耗指标与收费挂钩的制度,合理核定供热价格,剔除不合理的价格因素。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城市供热节能工作扎实推进
城市供热节能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主管部门,明确分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供热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供热节能工作成效列入考核内容,并作为对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最重要内容。供热企业是供热节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供热节能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改造,努力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质量,推进城市供热健康稳定发展。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