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改造任务,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50%,2011年采暖期前全部完成。
(二)供热计量改革。
1.对节能达标、安装了供热计量装置的新建、既有建筑,今年实行热计量收费模拟运转、采集数据,对所使用的热计量、温控装置的型号、性能、价格等进行详细统计。
2.对节能达标、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居住建筑,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3.对节能达标、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在建建筑,2009年12月31日前进行竣工验收的,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2009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项目,在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后方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4.对节能未达标、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居住建筑,制定改造计划。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5.非居住建筑在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
(三)供热能耗。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城市供热能耗,2009年要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不少于5公斤标准煤,2010年采暖期降至标准煤20公斤以下,力争2011采暖期降至普通(热值5000kcal/kg)20公斤以下。
三、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城市供热节能工作
(一)围绕推进节能减排,抓紧修编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已有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县(区)要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省、市政府关于城市供热节能工作的要求,对现行规划进行修订;尚未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县(区)要抓紧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编成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重点审查热源匹配、管网布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等内容,评审通过的,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其中,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二)深入调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改方案。各县(区)要尽快组织力量,全面细致地开展城市供热状况调查,摸清热源模式、供热工艺、供热区域及面积、换热站数量及布局、管网运行状况及老化管网数量、用户采暖方式及规模等,逐一登记造册,向供热企业提出开展节能技改的指导意见。供热企业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技改方案,拟定技改项目时序,报市、县(区)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组织实施。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资金。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要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政策的有利时机,将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改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14号)规定,积极争取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供热企业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项节能改造资金,也可采取财政奖励、贷款贴息等办法,帮助企业筹措改造资金。供热企业要增加投入,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金,搞好供热节能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