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实行统计调查报表填报资格审核制度的通知
(鲁统字〔2006〕11号)
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的规定,在政府统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山东省统计局决定在我省实行统计调查报表填报资格审核制度,即各种合法的政府统计调查表只能由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填报,统计人员要在统计调查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并注明自己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不能填报。该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月1日起纳入统计执法检查内容。违反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