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鲁发[2008]2号)明确要求:“加强文化产业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建立完善文化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抓实抓好。
二、切实把握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的主要内容和原则要求,不断改进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把握好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的主要内容指标和原则要求,是开展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概念、统计范围和分类标准,把握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三个层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统一全省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努力使文化产业统计尽快覆盖到全社会、全行业,实现我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我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以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为基本依据,并结合山东实际,进行了相关调整。指标体系的设置坚持全面性、客观性、前瞻性、可行性原则,以文化产业增加值等为核心指标、以财务状况指标和业务活动指标为主体、以便于从现行统计制度进行数据收集和研究开发为出发点、以利于今后逐步修改完善相关统计制度为着眼点,全面反映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客观描述文化产业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提供的全过程。从内涵界定上说,我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的对象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从理论原则上说,统计监测的范围涉及全省从事文化事业、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文化个体经营户。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省全面开展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年报和定报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文化产业年度统计监测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实行各文化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全社会、全行业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在修订完善现行年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文化及相关产业投资情况等年报表,研究建立科学统一的文化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做好省、市间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有效衔接。二是建立以季报为基础的文化产业定期报表制度。从2009年起开展文化产业季度增加值的测算和推算。为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行业统计和部门统计资料,同时采取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以及必要的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抓好组织实施。三是建立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主要数据和统计公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建立公开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为社会公众了解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提供信息服务。要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