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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和园区内创业孵化成功的企业,一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二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700元/平方米。

  对于重特大投资项目,地价下调幅度高于上述三项条件的,由松山湖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奖励政策

  对税收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自竞得项目地块使用权之日(与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签定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八年内可根据年纳工商税收给予研发奖励,具体操作如下:

  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以会计年度内的直接入库税收加上产生应免抵税额之和计算,下简称“年纳税额”)首次达人民币1亿元或以上(同时单位面积纳税不低于50万元/亩,下同)的当年,给予研发奖励,奖励金额相当于项目用地交易价超过200元/平方米的部分。此后凡年纳税额达人民币1亿元或以上的,研发奖励金额按项目用地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年纳税额在人民币8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研发奖励金额按项目用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之间的,研发奖励金额按项目用地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年纳税额未达5000万元的,不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纳税形成的园区地方留成部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2010年10月27日)起实施。

  注1:“世界 500强企业”是指近三年内入评的企业,其他类同。

  注2: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资金中心、研究中心、营运中心(如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灾备中心、审批中心、呼叫中心等)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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