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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我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范围的确定。我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的范围,原则上是山东境内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目前,我省部分文化相关部门的统计年报调查范围主要是系统内所管理的下属单位,系统外部的文化产业活动单位还没有完全纳入统计范围。因此,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应在各部门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把部门现行统计制度之外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单位一并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即建立起全社会、全行业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在实施全社会文化产业全面调查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对规模以下制造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个体经营户和部分部门系统外的文化服务业单位也可采用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和抽样调查资料推算的办法。充分利用经济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的基础资料,逐步建立起全省全社会文化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库和数据库,并以此为前提,组织相关统计调查任务。

  三、建立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由于文化产业涉及的部门和领域较多,因此在设置指标体系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尽可能从不同的角度涵盖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全貌,既要充分反映文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又要全面把握文化产业发展的效绩。

  (二)客观性原则。指标体系的设置要适应服务于山东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符合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充分考虑文化产业的“公益性”和“事业性”特点,指标体系要有利于反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协调有序发展。

  (三)前瞻性原则。指标体系的设置要具有超前性,对一些新兴文化领域和产业成份要给予适度关注,以引领和顺应文化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四)可行性原则。指标体系的设置,必须有利于资料的取得,应密切结合现行统计和财务体制,立足于部门统计实际,兼顾满足部门管理需要与符合文化活动自身特点的需求,以便更方便、更快捷、更准确地实施数据收集和统计调查任务。

  四、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基础指标

  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涉及许多部门和单位,统计监测数据来自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建设、信息产业、体育、工商、林业、旅游、档案、通信管理、统计等各部门,还包括上述部门和单位管理范围之外的部队、社会、企业办的文化产业活动单位和文化个体经营户等。为了进行全社会文化产业统计监测,需要根据不同部门的行业特质选取相应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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