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统计涉及部门众多,组织难度较大。长期以来,我省文化统计主要以部门统计为主,受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传统统计方式和部门管理体制的影响,统计内容没有覆盖到全社会、全行业。统计指标偏重于反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物量指标,反映产业化发展的价值量指标不够规范健全,难以全面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不能及时监测文化多元发展和产业不断更新的趋势,缺少科学评估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综合方法和评价体系。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和改进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能够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相衔接、符合山东省情、具有山东特色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统一全省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努力使文化产业统计尽快覆盖到全社会、全行业,提高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鲁发[2008]2号)明确要求:“加强文化产业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建立完善文化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各自的统计职责和任务要求,改进和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的统计制度和调查体系系,确保这项工作科学高效、健康有序地开展起来,使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与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二、文化产业统计监测范围
文化及相关产业(简称“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主要包括:①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②文化传播服务;③文化休闲娱乐服务;④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⑤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⑥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一)文化产业统计外延分层及行业构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标准,体现文化活动的特点,将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①按文化活动的重要性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②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分为以下9个大类: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③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4个中类;④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行业类别层,共80个小类,代码对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中类和小类。详见附件《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