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
(二)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
审查的时限为:
(一)由市、县、乡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由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由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单独审查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订立合同。经审查后,在县或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协商,按照合同要约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第八条 备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并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归档管理。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签订合同的情况需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向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报备案,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需由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向市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报备案。
第九条 除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双方都应签订由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规范化的书面合同。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土地连续3年以上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成委办[2005]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转报市农业委员会;
(四)市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五)复审合格的,由市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按标准测算奖励额度,统一汇总后提出奖励方案;
(六)奖励方案经市农业委员会初步审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七)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财政划拨专项资金,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兑现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