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农办〔2006〕3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工作)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成委办[2005]3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其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县两级成立由农业、林业、司法、国土、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
(二)审查;
(三)订立合同;
(四)备案。
第五条 协商。承包方需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第六条 审查。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受让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同一受让方跨乡域流转土地或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由所在区域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跨县域的或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由市、县、乡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
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