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二OO六年农业机械年检工作的通知
(成农机〔2006〕2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有关单位、相关处室:
为确保农业机械安全作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部第43号令等规定。市农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6年度的农业机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06年元月1日以前由农机部门核发了牌证并负责管理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三轮运输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以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提灌机械、固定式农业机械均应参加本年度检验。年检有效期在当月需转籍过户的农业机械,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籍手续。
二、检验标准
(一)对上道路行驶的各型拖拉机的检验,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615.13-1996)、《运输型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DB51/266-1999)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严把检验质量。
(二)各型拖拉机的检验方式全市统一采取仪器检测。其它农业机械采取人工检验与仪器检验相结合进行。
(三)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应在挂车或车箱的明显位置喷印“严禁载人”、“准载吨位”字样,车箱后挡板上还应喷印拖拉机号牌的放大字号,做到标准统一、规范整洁。同时核发全国统一的“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检验合格”标志上填写拖拉机年度检验登记表号,同时在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年检记录。
三、具体要求
(一)对逾期不参加年检的拖拉机,由农机监理部门将相关资料分别抄告同级安办、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以及机主所在地的片区站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并商请有关部门督促其前来参加补检。
(二)各区(市)县农机监理站(所)要利用年检之机,继续做好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和拖拉机超限超载整治等工作的宣传教育。以《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典型农机事故案例为主要培训内容,组织拖拉机驾驶员和机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试提高广大机主、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与机主及驾驶(操作)人员签订2006年度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