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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3、规范使用行为。对照《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严厉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饲料或使用饲料过程以及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强化生产过程中饲料安全使用技术的应用和控制。

  三、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各区(市)县农业(畜牧)部门对本辖区内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销售市场和使用环节集中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和整治。五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由市农业执法支队牵头,市动防总站和五城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高新区经发局协同配合进行检查整治。

  第二阶段:6月中旬。市农委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市)县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6月下旬。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请各区(市)县和市执法支队于6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市农委法规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管领导和牵头机构的责任,完善责任制和监督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强化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积极与当地公安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通力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兽药、饲料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安全科学使用以及辨别识假等方面的知识。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典型假劣案件等违法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加大查处力度,净化市场秩序。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要加大对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好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要坚决杜绝重查轻罚、只查不罚、查多罚少、以罚代法等现象。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要通过行动有效地打击和震慑违法行为,有效地促进我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整治行动中的有关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市农委法规处。并请各区(市)县农业行政部门和市农业执法支队于6月下旬、11月下旬分别上报半年和全年兽药、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附件四、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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