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兽用精神药物专项检查。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兽用精神药物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06]14号)和省畜牧食品局的要求,开展兽用精神药物专项检查,发现兽用精神药物定点生产企业(附件三)以外的企业生产的兽用精神药物产品,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兽用精神药物经销、使用单位资质,要进行核查。对经销、使用兽用精神药物单位执行统一调拨制度、兽医处方制度、产品出入库记录、台帐和帐目制度等情况,要进行检查。
4、严查兽药经营环节。对兽药经营企业无证经营兽药、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拆零销售原料药、标签成分不明产品和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药等要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违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兽药标签说明书标注行为。
(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方面
1、规范生产行为。对饲料生产和食品动物养殖单位执行《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176号)以及《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情况,要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在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对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无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无饲料企业审查合格证明从事饲料生产,无生产条件和无标准自行配制、销售含饲料添加剂的混和物的“六无”行为,要进行查处。严厉查处生产假劣产品和使用假冒、伪造、买卖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以及进口产品登记证等从事非法生产的行为。组织开展对违规标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标签以及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按规定标注中文标签等行为的清理行动。组织对辖区内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逐一清理检查,对相关案件进行再审核。
2、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经营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在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严厉查处“舀舀药”和在经营门市上现配现售的“代加工”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假劣、过期失效和标签标注违规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组织开展以是否具备合法手续、是否建立和完善购销台帐、产品批件档案、仓储制度、质量制度、技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为主要内容的经营行为规范整顿。